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精神,结合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所录取的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假期超过两周的学生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教务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相关规定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出现役后年内。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前,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录取数据导入数据平台。新生报到时,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录取通知书信息与录取数据信息是否一致、身份证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等。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者学校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6号令)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高校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招生就业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情况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不给予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招生就业处核实,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医疗。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已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审核合格后方可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线上办理学费缓缴申请,完成有关手续后注册。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线上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新生注册。入学资格审查后,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取得在校生学籍,二级学院组织填写学籍卡,教务处组织注册。

第七条 老生注册。开学周内,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拟定的注册日程安排,结合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已修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符合注册条件的,由教务处组织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在一个月内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级、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各类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线上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具体详见《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办理规定》。

第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并纳入课程过程性考核。对学生缺课、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反映。

第十一条  外出实习、参观、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实施前,二级学院应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根据请假时限分别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学生未经请假每节课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算,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每次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具体详见《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等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毕业资格审核以学生所在专业及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若有未修读课程,且不能被免修、替代或学分认定的,均应补修。

第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残疾或健康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并经班主任、公共基础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公共基础学院教科办和教务处备案,方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五条 每学期各专业的课程开设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课程考核的内容、形式和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课程标准及有关考试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岗位实习、毕业综合实践环节等,一般采用五级制计分,少数特殊课程经审批后也可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学生修读完课程且课程考核成绩为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制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任课老师一般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案。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线上提交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缓考。学生未完成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因急病或意外等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且未能事先申请者,应在本课程考核次日内补办完缓考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缺考处理。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包括独立实践环节课程、公共任选课程),可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各科目补考与缓考同时进行,补考一般不得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分。补考成绩只记五级制中的及格或不及格并在成绩档案中标注“补考”,补考及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须重修。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独立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公共任选课程不及格者须重新选课。

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学生可在每学期的开学补考后两周内,进行重修报名。重修考试所获成绩在成绩档案中标注“重修”,重修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课程重修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为“取消考核资格”,二级学院视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

(一)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一门课有二分之一作业未交的

(三)该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的实验完成次数未达要求,操作技能不合格等)

(四)学生在选课后(不含公共任选课),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的。

注册的。

取消考核资格的手续由任课老师线上提交申请,经开课学院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二级学院教科办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违纪”,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成绩被记为“取消考核资格”“缺考”“违纪”“作弊”的,均以零分计入成绩统计,且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对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若原已修课程教学内容与之相同或相近,考核通过且学分相同或高于现课程,学生可线上提交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认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准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记为“免修”,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以60分计入成绩统计。

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国防教育课和岗位实习不能申请免修。

大学生士兵退役入学或复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课、军事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具体实施与成绩认定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役复学、校际或国内外交换交流、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自学考试等原因,免修、替代课程或学分认定由开课学院认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学分绩点(不含非课程学分)。学生考核成绩按如下方法折合成相应的成绩绩点:

考核

成绩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制

/

/

合格

/

不合格

成绩

绩点

百分制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

/

2.5

/

0

注: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二)平均学分绩点可以作为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修业期满,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以及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将被记录学生成绩表中。

(三)补考成绩及格者,课程成绩绩点以1.0计;重修成绩在60分或及格、合格及以上者,课程成绩绩点以1.0计;免修课程成绩绩点以1.0计。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学业警告、退学警示

第二十三条  升级与留级。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或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小于6门者,准予升级。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累计达6门,无法跟上班级正常学习进度者,可申请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称为留级),其已修合格课程学分不受影响。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由学生本人线上提交留级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审定,学校批准后予以办理学籍异动。

第二十四条  学业警告。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含10学分),或按进程难以修满毕业所需公共任选课学分,给予一次学业警告。每学期进行学生学业警告,由二级学院填写《学业警告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警示。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学分)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给予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学生退学警示,由二级学院填写《退学警示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三年制专业的标准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6年(含休学时间,不含参军入伍时间);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的学生,高职段标准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最长为4年(含休学时间,不含参军入伍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考勤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就业、留学需要,而申请休学者。创业学生须经创业管理处按照学校的创业认定标准认定。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如大学生在校期间合法结婚、生育,应提前上报二级学院学工办,合法生育的学生还应提前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须继续休学的应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除因病外,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按相关规定线上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其待遇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退伍(役)后应在两年内向原就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预先提交线上申请,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三)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在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就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线上提交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复查后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低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按转专业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综合评估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一般须在复学6个月内按要求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供化验单。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因心理疾病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精神科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经学校综合评估,适合返校的方可复学,同时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原则上应予退学。若学生本人求学意愿强烈,且除去最近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后未达到退学条件,可线上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允许留级试读一次。留级试读后若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的,应予以退学。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休学手续的。

(四)休学已达最高年限、申请复学且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因病应当休学但未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学时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且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退学的学生线上提交退学申请,经家长同意、班主任证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学校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应给予退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线上提交退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学校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两周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同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无故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类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需转专业或转学,按学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和《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并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虽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无法按期毕业的,可申请继续学习或作结业处理。

(一)超出标准学制但希望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在正常毕业学期离校2个月前提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继续学习可按学期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能超最长学习年限。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续学习手续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时间,不含参军入伍时间)回校申请修读课程获取相应的课程学分或证书,经考核或审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线上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或取得学分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可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应按规定提交免予执行申请表。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

)结业学生回校修读课程的,须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而未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并如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未学满一学年者,由学校出具课程成绩证明。

三十九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初审,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审报学校审批后,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章  证书管理

四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证书信息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部学历信息查询唯一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学生毕业时,学信网会对学生的录取照片、学历照片和人口库照片进行三方比对,比对结论为“同一人”时,学校才能为学生进行学历注册,否则学生的学历注册信息呈现为“未上网”状态,学校不予发放学历证书。

四十一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应向教务处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扫描图片;招生过程中出现信息差错(户籍部门无法证明的情况),学生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须提供原就读中学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原就读中学所在地市招办或教育局的公章)。经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并追回原件。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如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 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可由学生班主任在线上提交申请,学生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寸纸质和电子证件照等材料到校,经教务处核实,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或结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或结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又辅修其他专业者,按学校辅修专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达到要求的由学校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境内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学生。境外学生(香港、澳门和台湾)、国外留学生按照学校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放学历证书,只发放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休学、复学、退学、颁发学历证书等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视其放弃申诉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